1. 落實本院「敏感重要人士」 (包含: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執行秘書及借調擔任中央機關正副首長、正副秘書長/執行秘書、國防、外交、國安單位等職務者) 採取電子郵件信箱安全強化措施。
  2.  重申各單位配合政府政策汰換所有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並於汰換前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3.  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加強宣導同仁遵循公務機關使用資通產品原則(含使用個人資通訊設備處理公務原則)。
  4. 各單位處理國家機密文書,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處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除依法規外,應依「文書處理手冊」辦理。同仁於辦理機敏資訊之傳輸、處理及留存時,應恪遵相關保密規定,具保護需求之機密資訊應加密儲存。
  5. 行政院秘書長111年7月26日111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資通安全長暨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第39次委員會議(擴大會議)重要決定內容:1、減少使用弱密碼及遠端連線維護,並落實辦理對供應商之監督管理及資通系統於需求、建置及維運等各階段的強化措施。2、落實居家辦公及行動裝置在裝置面、網路面與應用軟體面之資安防護相關管理規定。
  6. 赴陸時公務資通訊裝置應採行資安防護之功能設定、系統重置及更新防毒軟體等措施,私人設備建議可比照採行。另赴陸期間若遇有公務資訊設備發生異常狀況、遺失或被竊,返臺後應檢測是否遭植入不明惡意程式,並即時於返臺通報表中反映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