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總統府第二局 109年4 月 10 日華總二資字第10920022210號書函辦理。
二、因業務需求召開遠端視訊會議,其所使用之資通系統不應使用具資通安全疑慮的產品,例如ZOOM,應以國內產品及共同供應契約所列品項為優先。
三、公務資訊之傳遞,應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等相關規定,落實有關資通安全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