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2 日資訊服務字第 1121500580 號函訂定

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強化本院同仁赴具資安疑慮國家之資通安全,以降低出國時可能產生之資安風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院赴具資安疑慮國家之編制內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駐衛警察。人員類別如下:

(一)兼任相當於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行政主管職務之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列人員。 (三)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人員。

(四)兼任相當於簡任第十職等行政主管職務之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

(五)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之公務人員。

(六)人事費項下之約聘僱人員及駐衛警察。

(七)其他人員。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資安疑慮國家:

  1. 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含過境轉機)。
  2. 其他經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或本院上級機關公告或行文通知具資安疑慮之國家。

(二)本院資安重點防護對象為符合下列任一目之人員:

  1. 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參與人員。
  2. 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列人員。
  3. 本院院本部及各所中心自行定義之資安重點防護對象。

四、本院人員赴具資安疑慮國家應依下列規定申報:

(一)本院屬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人員赴中國大陸,應依照內政部規定欄位於赴陸及資安疑慮國家申報系統上填報資料。

(二)本院屬第二點第四款至第七款所列人員赴中國大陸,以及本院屬 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列人員赴非中國大陸且具資安疑慮國家,均應依照本院規定欄位於赴陸及資安疑慮國家申報系統上填報資 料。

五、本院人員赴具資安疑慮國家應依下列規定採取資安防護措施:

(一)本院屬第三點第二款所列資安重點防護對象赴具資安疑慮國家,並有使用資訊設備需求者,應於出國前及出國後至赴陸及資安疑慮國家申報系統針對資安檢核項目進行自我檢視,且應向資訊服務處申請借用專用筆記型電腦(含平板電腦)及加密隨身碟;如確有使用其他資訊設備之需要,須經所屬單位檢測人員完成資安檢測。

(二)本院非屬第三點第二款所列資安重點防護對象赴具資安疑慮國家,並有使用資訊設備需求者,應於出國前及出國後至赴陸及資安疑 慮國家申報系統針對資安檢核項目進行自我檢視,且可向資訊服 務處申請借用專用筆記型電腦(含平板電腦)及加密隨身碟;如 確有使用其他資訊設備之需要,建議經所屬單位檢測人員完成資 安檢測。

六、本院人員赴具資安疑慮國家之資訊設備借用及管理如下:

(一)本院赴具資安疑慮國家之人員,若有使用資訊設備需求而向資訊 服務處申請借用專用筆記型電腦(含平板電腦)及加密隨身碟時,應於出國前十個工作天內填寫借用申請單,經單位主管核定後, 由資訊服務處配發,並於回國後十個工作天內自行刪除個人資料 後歸還。

(二)借用之專用筆記型電腦(含平板電腦)以一人一臺為限,並視需求可再借用一支加密隨身碟。

(三)借用之專用筆記型電腦(含平板電腦)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範,且應盡善良保管人之責任,相關規定比照中央研究院院本部個人電腦軟硬體及周邊設備領用、管理及維護作業要點第七至九點規定。

(四)各單位得比照上述規定提供專用筆記型電腦(含平板電腦)及加密隨身碟供赴具資安疑慮國家人員借用。

七、本院人員赴具資安疑慮國家如未依本要點落實資安檢核作業,致發生資安事件情節重大者,將建請該人員所屬單位予以警告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