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法規連結如下:https://law.mod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91047

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 ,仍需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並經機關資通安全長及其
上級機關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本部)核定外,產品未汰換前,應加強下列資安強化措
施:

  1. 強化資安管理措施,例如:設定高強度密碼、禁止遠端維護等。
  2. 產品遇資安攻擊導致顯示畫面遭置換,應立即置換靜態畫面,或立即關機。
  3. 產品若為硬體,應確認其不具WiFi等持續連網功能(非僅以軟體關閉)。若需以外接裝置方式進行更新,須有專人在旁全程監督,於傳輸完成後立即移除外接裝置。
  4. 產品使用屆期後不得再購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如果公務機關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能採用中國製造的資通訊產品時,必須獲得該機關以及上級機關兩位資安長的同意,並且跟數位發展部報備後,並將使用的資通訊產品造冊列管
 
各機關如需採購或使用中國製資通產品時,也應該敘明理由、經本法主管機關核可後,以專案方式購置並列冊管理,且需遵守指提供特定區域和特定人員使用;不得使公務網路環境介接;不得處理或儲存機關公務資訊;測試或檢驗結果應產出報告;當購置理由消失或使用年限屆滿,應該立即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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