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規定,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供,應考量受託者之專業能力與經驗、委外項目之性質及資通安全需求,選任適當之受託者,並監督其資通安全維護情形。

如有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提供,請依規定之資安強化措施辦理,相關規定參閱如下連結: